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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海新通道职业教育国际合作联盟章程(审议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成立背景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9年印发《西部陆海通道总体规划》,明确到2025年将基本建成西部陆海新通道。通道建设将涉及一大批铁路、物流枢纽等重大项目,辐射沿线多个省、区、市,接丝绸之路经济带,南连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协同衔接长江经济带,在区域协调发展格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西部陆海新通道将成为深化中国西部与东南亚、南亚地区国际经贸合作的战略性平台,也是带动区域经济共同发展,打造更为紧密的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战略引擎。在此新形势下,推动成立陆海新通道职业教育国际合作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充分利用重庆作为西部陆海新通道营运中心的区位优势,并结合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整合西部陆海新通道覆盖省、区、市及南向通道相关国家的职业教育资源,形成内外联动,优势互补,产教协同,服务社会的新格局,对进一步提升职业院校办学水平,更好地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本联盟是服务国家西部陆海新通道总体规划战略、提高区域职业教育国际化水平的非营利性组织。本联盟由亚洲及大洋洲相关国家和地区以及西部陆海新通道涉及省市的相关职业院校、外向型企业、国际合作交流科研机构、协会及学会等组成,在重庆市教委和四川省教育厅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联盟名称

陆海新通道职业教育国际合作联盟。

英文译名为:ILSTC International Vocational Education Alliance.(缩写:IIVEA

第三条 联盟宗旨

以成渝国际性企业和高职院校发展需求为基础,以“合作交流、资源共享”为目标,整合西部陆海新通道覆盖省、区、市及南向通道相关国家的职业教育资源,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加强沟通交流、平台共享,促进中外人文交流,促进国际化人才培养、科研合作、政策研究,形成内外联动,优势互补,产教协同,服务社会的新格局,提升高职院校国际化水平, 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本联盟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章 联盟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工作内容

(一)搭建国际交流合作平台:以服务西部陆海新通道为前提,立足成渝及涉及省区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布局,整合西部陆海新通道覆盖省、区、市及南向通道相关国家的职业教育资源,推动职业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更好地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二)搭建资源共建共享平台:整合优势教育资源,实现优势专业和优势课程共建共享。建立中国职业教育专业和课程标准。加强区域学历资历框架建设合作,建立联盟专业和课程认证制度,推动联盟内课程互认、学分互认、资格互认。

(三)搭建国际产教融合平台:配合国际产能合作,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智力支持,推动职业院校开展针对外向型企业相关研究及职业培训。推动中国企业与东南亚、南亚职业院校合作,提升人才服务经济发展的能力。

(四)搭建职教人才培养平台:探索建立联盟职教师资培养培训新模式,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项目,着力提升职教师资水平。构建联盟院校人才培养联动机制,实施一批联合培养项目。探索联盟院校合作招收留学生,推动职业院校赴境外联合办学。

(五)搭建职教人文交流平台:通过举办形式多样的双向文化交流活动,着力打造西部陆海新通道职教论坛暨联盟年会、陆海贸易新通道国际职业技能大赛等品牌活动,推动师生互访交流,促进中外人文交流。举办扶贫减贫、乡村振兴专题论坛等活动,分享我国相关政策和经验。

(六)搭建国际科研合作平台:通过举办国际学术会议,搭建学术合作交流的平台。推进在职业教育研究、教育教学、科技创新与技术开发、科研成果转化等多层面合作。探索与“走出去”企业、陆海新通道沿线学校或国际组织合作开展科研、申请国际专利及学术成果发表的共建共享机制。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 联盟组织架构

本联盟的成员为理事,理事种类为单位理事,联盟由成渝两地相关职业院校共同发起成立。

联盟设理事会(全体理事会议、理事长会议),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和专家委员会,秘书处下设工作专委会。全体理事会议是理事会最高权力机构,理事长会议是理事会的常设决策机构,秘书处是联盟的常设办事机构,专家委员会是联盟的咨询机构,工作专委会是联盟的具体工作任务执行机构。

联盟理事会设理事长2名(重庆市及四川省理事长单位各1名),副理事长若干、理事若干名。联盟理事长单位和副理事长单位由理事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由理事长单位和副理事长单位推荐的代表人担任。联盟建立理事长单位每季度联席会议制度。

联盟组织架构图例:


六条 全体理事会议

全体理事会议是理事会最高权力机构,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全体理事会议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订联盟《章程》;

(二)制定联盟工作方针和发展规划;

(三)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四)批准或取消联盟理事单位及理事资格;

(五)审议通过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等人员名单;

(六)决定联盟理事会内设机构的变更和终止;

(七)审议批准和修改联盟内部管理制度;

(八)审议联盟财务预算、决算;

(九)审议通过影响联盟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理事长会议

理事长会议是理事会的常设决策机构,在全体理事会议闭会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就联盟具体事项进行研究和决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理事长会议。理事长会议由理事长或受理事长委托的常务副理事长负责召集,会议成员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专委会主任及副主任组成,也可邀请与议题相关的理事出席。

理事长会议职责:

(一)拟定和修订联盟理事会《章程》(审议版本);

(二)听取和审议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等;

(三)审议内设机构,任命相关负责人;

(四)审议、批准和修改联盟有关工作制度等。

第八条 秘书处

联盟在理事长单位设立秘书处。重庆市和四川省的理事长单位推荐常务副理事长各1人、秘书长1人和副秘书长3人。秘书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联盟联络、协调日常工作。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联盟日常事务和工作任务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

(二)负责成员单位的联络;

(三)组织和指导联盟成员单位实施相关项目;

(四)负责项目推广,联盟宣传工作和活动策划;

(五)负责理事会会议、年会等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六)负责受理拟加入联盟单位的申请,提出建议名单,提交理事长会议和全体理事会议审议;

(七)具体执行联盟理事会决议;

(八)定期发布联盟工作简报;

(九)负责网站建设和信息更新。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咨询机构,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成员若干。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联盟发展规划、研究方向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对有关研究课题和合作项目进行指导、评审和监督;

(三)对重大双边或多边合作项目提出意见建议;

(四)对职业教育国际合作、产教融合开展研究,提供咨询指导;

(五)对教师能力、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建设提供指导意见。

第十条 工作专委会

联盟下设6个工作专委会,分别是师资队伍建设专委会、国际化课程建设专委会、涉外办学专委会、产教融合专委会、政策研究与发展专委会以及创新创业专委会。工作专委会是理事会的具体工作任务执行机构,各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师资队伍建设专委会主要职责是建立联盟职教师资培养培训新模式,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项目,着力提升职教师资职业能力,促进优质师资国际流动,建立一批与职业教育国际化相适应的国际化师资队伍。

(二)国际化课程建设专委会主要职责是整合优质教育资源,建立中国职业教育专业和课程标准。加强区域学历资历框架建设合作,建立联盟专业和课程认证制度,推动联盟内课程互认、学分互认、资格互认、标准互认。建立国际化教学资源库,实现优势专业和优质课程的共建共享。

(三)涉外办学专委会主要职责是搭建联盟涉外办学工作平台,引进来华留学、境外办学、合作办学优质资源,配合教育主管部门规范项目评审、办学过程和质量评估。构建联盟院校人才培养联动机制,实施一批联合培养项目。

(四)产教融合专委会主要职责是配合国际产能合作,联合“走出去”企业开展技术服务、课题研究和职业培训。着力推进中国企业与陆海新通道沿线国家政府部门、教育机构和社会组织合作,为企业境外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保障,全面提升育人质量。

(五)政策研究与发展专委会主要职责是推进职业教育对外开放相关政策研究,包括“一带一路”研究、法律法规研究、政治经济文化研究等,为职业教育对外开放提供发展规划层面的支持。

(六)创新创业专委会主要职责是通过举办形式多样的多元文化交流活动,例如举办专题论坛、师生互访交流项目、国际职业技能大赛、职业汉语桥语言大赛、职业教育展等品牌活动,促进中外人文交流,促进学生创新创业能力。

第四章 理事单位

第十一条 第一次选举前,重庆市理事长单位为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四川省理事长单位为成都职业技术学院。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理事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相关行政部门批准的合法单位;

(二)认同联盟宗旨,遵守联盟章程,愿意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类活动;

(三)在职业教育领域或在同类行业企业中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

(四)履行与理事会及成员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

第十三条 理事单位的加入程序为:

(一)向秘书处提交加入理事会的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资格初审;

(三)经理事长会议、全体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四)联盟对外公布。

第十四条 企业理事单位的加入程序为:联盟理事长单位和副理事长单位按需推荐企业理事单位名单,经联盟理事长会议审议通过后加入。

第十五条 理事单位的权利

(一)参加全体理事会议行使相应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提出建议或意见;

(三)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四)申请退会的权利;

(五)申请使用联盟提供的图文标识、资源信息、资讯报告等,经理事长会议审议,可以联盟名义举办相关论坛、专题研讨等活动;

(六)在理事会指导和秘书处统筹下,通过联盟平台加强业务合作,优先享用联盟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和各类信息,开展人文交流、涉外办学、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学生培养和顶岗实习、企业员工技能培训和学历提升等各类合作活动;

(七)优先参与制定联盟的年度工作计划、课题与项目规划实施,对联盟的公共资源享有优先知悉权和使用权;

(八)企业理事单位可在联盟重大活动中进行宣传和协办赞助等,根据在联盟工作中的贡献,可由秘书处出具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书面证明;

(九)联盟议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理事单位的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及相关规定,执行全体理事会议各项决议,维护联盟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理事间合作交流本着平等、诚实、守信的原则;

(三)理事间信息共享,负有保密责任,维护知识产权;

(四)指定至少1人负责与联盟秘书处的联络,支持和参加联盟各项活动,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工作任务,执行本联盟决议;

(五)参与联盟的统筹设计,为联盟的筹建和启动运行提供专项经费;

(六)向理事会及其他理事单位共享优质合作资源,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七)为联盟提供必要的教学及实训基地,并推荐经验丰富的专业教师、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参与国际化建设项目,提供旨在提高学校国际化办学水平、人才培养能力的信息,如专业调整、人才培养规格等方面的新信息;

(八)全体理事会议审议通过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理事单位退出程序

(一)理事单位因自身原因退出本联盟,应提出书面申请至联盟秘书处。如发现理事单位退出联盟时未能妥善解决遗留问题,或对正在参与执行的项目造成损失的,应依照项目合同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约定责任和法律责任;

(二)理事单位出现以下情形,视为自动退出本联盟:

1.无故不执行理事会议决议或不履行理事单位义务;

2.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全体理事会议或受邀的专题活动;

3.连续两年内未实施与联盟工作内容相关的项目或活动。

(三)理事单位退出后两年内不能申请加入联盟;

(四)理事单位如发生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有损本联盟合法权益和声誉的行为,经理事会审议通过,予以除名。理事单位从联盟除名后五年内不得申请加入联盟。

第五章 人员职责

第十八条 理事长领导理事会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签署联盟重要文件,批准成立联盟内设机构等。

第十九条 常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受委托可行使理事长职权。

第二十条 副理事长完成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委托的工作,副理事长由各副理事长单位推荐人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 各理事单位分别指定1人作为理事,负责组织落实联盟内各项活动的开展。

第二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由业界专家组成,其工作应保持中立性和客观性。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提名,经全体理事会表决后通过。专家委员会成员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提名,报理事会备案同意,成员数量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十三条 联盟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理事长单位推荐。

第二十四条 以上任职人员在任职期间无论何种原因不在派出单位工作时,应自行辞去其职务,由该派出单位另行推荐任职人选,经理事长会批准后接任。

第六章 联盟经费及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加入本联盟的单位无需缴纳会费。联盟秘书处负责联盟经费的管理,秘书处确定专人管理,人员分别来自理事长单位和副理事长单位。政府资助类经费的使用管理要按照相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六条 联盟经费围绕联盟工作和活动进行使用与管理,秘书处根据联盟年度工作与活动计划提出经费预算,联盟理事单位共同承担联盟工作和活动相关费用,经费使用与报销严格遵守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联盟经费预决算由秘书处编制,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向联盟理事公布。

第二十八条 联盟经费使用情况应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向理事会报告,秘书处每年向联盟理事单位通报本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质询。

第七章 章程及其他事项的修改和表决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章程的修改,名称、宗旨等变更或其他事项的表决,须由联盟理事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参加人数超过总理事人数二分之一的全体理事会上,经二分之一理事会成员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另行补充。

第三十一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全体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